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团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蕾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薛国忠、倪思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蕾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薛国忠、倪思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执行人上海团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一

名称:上海蕾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绿苑路号

被执行人二

姓名:薛国忠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年4月21日

身份证号码:3102250421****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吴桥村号

被执行人三

姓名:倪思道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年月:年12月6日

身份证号码:3206261206****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搬场村二组73号

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悬赏金:

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协助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将给与人民币元作为奖励;

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8%给予悬赏金;

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8%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嘉定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承诺

嘉定区人民法院承诺,

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

及财产线索的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信息

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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