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张丰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专职律师,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我这暴脾气,一言不合便大大出手,能动手的绝不BB。这句话在多少人身上切身经历过,都是血和泪的教训,经历一次,终身后悔,然这世上什么药都有,唯独没有后悔药!
打架是孩子玩的游戏,你把我打伤,我把医院,家长赔偿个医药费什么的。然成年人(满十八周岁)的世界没有所谓的打架一说,只有故意伤害罪或聚众斗殴罪再或寻衅滋事罪,成年人的世界打架是需要负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然刑事责任经历了一次,便随终生,这样的代价我们不能去尝试,更没有资本去尝试。鉴于此,谨以此文告诫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千万不要觉得打一架无所谓,打架之前请三思而后行,医院,打赢进牢房。勿因一时冲动,逞一时之快,事后追悔莫及!接下来我们来着重了解一下故意伤害罪这个刑法罪名!
一、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中,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的,以有期徒刑五年为量刑起点。”。。
综上所述,双方打架或互殴,在现实生活中,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二级,便要面临牢狱之灾。接下来我们来通过一个真实案件形象的感受一下打架的法律后果。
二、故意伤害罪真实案例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沪刑初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年2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修县。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年3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海市宝山区华灵路XXX弄XXX号XXX室其租住的群租房内,因公用浴室使用事宜,与同在该处租住的被害人马某某、何某某产生争执后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殴打被害人马某某、何某某,致被害人马某某左第3至6前肋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被害人何某某面部软组织创,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当日被告人黄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淦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某的证言、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办案说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5月11日起至年5月10日止。)
三、结论
通过上述的分析以及真实案件的了解,谨以此文告诫各位,打架需谨慎,动手之前三思而后行,多考虑一下后果。医院,打赢进牢房。千万不要逞一时之快,事后追悔莫及,把别人打伤,不仅要赔偿别人医药费,还要面临几个月到几年的牢狱之灾。即使最后通过律师辩护法院判处缓刑(即不用坐牢),那么你至少也得在看守所关上几天到一个月不等,还留下一个刑事犯罪记录。打架需谨慎,医院,打赢进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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