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课程

健身房却迟迟不开门

最终等到的是健身房搬家的消息

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述

近日,消费者杨小姐投诉求助:自己在工作单位楼下即将开业的健身房购买了会籍和私教课程,共计支付人民币元。本以为今后可利用午休时间进行锻炼,但该健身房却迟迟没有开业。

经多次催促,健身房经营者表示原定经营场所租金过高,将选择新的地址开业,因此要求杨小姐前往新地址继续履行服务合同。

对此变化杨小姐表示不认可,要求健身房退还所有费用终止服务合同,却遭到了拒绝。

调查调解

宝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随即约请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消费者表示,健身房新址距离自己单位步行要30分钟左右,午休时间根本不够健身锻炼,与先前的消费意愿相违背,因此要求终止合同退还款项。而经营者对此则表示杨小姐购买的会籍和私教课程均为预售,优惠幅度很大,因此合同中有约定“自合同生效后概不退款”,所以不能退款,消费者可自行转让。

对于经营者的解释,区消保委给出观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双方签订的私教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概不退款。”该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得权利,违背了契约自由精神,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应当认定为格式条款,此条款无效。

因此,宝山区消保委完全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诉求。经过调解和释法,经营者认识到了自身问题,与消费者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并退还了元款项,投诉至此圆满解决。

消保委点评

春暖花开

正是减肥健身好时节

如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

选择了去健身房进行运动健身

但是在健身服务合同中

消费者遇到的问题层出不穷

基于健身房预付式经营模式,健身房经常会在尚未开业前以优惠的价格大量对外销售会籍卡,办理私教课。但在收费后却无法按照协议的期限,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对此消费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但往往在协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经营者设置各种障碍予以退款,消费者后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

宝山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购买健身会籍卡,私教服务时切忌冲动,购买前要为自己制定一个合理、可行的健身计划,避免因自身原因,譬如搬家、身体健康不佳,怀孕或工作时间无法调控等原因导致的退费纠纷。

选择健身房时,除了听销售人员的介绍,也要自行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该健身房的口碑及状况。签订较长期限的服务合同时,可向物业了解该门店的租房合同,是否正常支付水电煤等费用,是否办理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如涉及泳池,是否拥有行业主管单位颁发的资质证书等。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确认条款内容,如解除合同约定,退款约定,有效期约定等,对于商议的口头约定必须要在合同附加条款中进行表示。

此外,要注意合同签订方,收款方与实际提供服务的健身房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遭遇“踢皮球”等困难情况。最后,建议消费者选择提供《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版)》的健身房进行体育锻炼。

来源:宝山区消保委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消保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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