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多起燃气燃爆事故教训,规范餐饮用户燃气使用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省、市安委会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整体部署,结合宝山区餐饮行业安全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01

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细化实化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意见》(黑安发〔〕1号)要求,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要于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正)(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03

可燃气体报警器必须经权威部门检测且具有合格证,严禁安装“三无”产品。已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的餐饮用户须经有专业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装置性能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使用。

04

新营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05

对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而拒不安装的餐饮用户,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经营企业将依据《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正)对餐饮用户中止供气。

06

对餐饮用户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特此通告。

宝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

双鸭山市宝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双鸭山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

双鸭山市宝山区经济合作促进局

双鸭山市宝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6月24日

信息来源:宝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编辑:张杨

责编:王皓

审核:唐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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