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的物品也敢转卖”?日前,云南省向上海宝山区捐赠的一批蔬菜农产品组合装箱,每箱6.5kg,合计箱,共计50吨。经研究决定,将该批捐赠物资分配给张庙街道。
可是没想到的是,负责人张某在收到箱捐款物资后,没有按要求分配给公寓内租户,私自将该批物资转卖。
为保障社会稳定与防疫工作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年2月6日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文规定了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这个箱物资是政府规定用于防疫的救济物资,张某是对箱物资的保管、分配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将这批物资卖了,可能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被挪用物资的价值、国家和群众的损失、社会影响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对这类社会影响大、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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