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活动中伪劣产品较为常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商家一旦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会怎么判刑,本期上海陈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律师辩护方面的法律干货。
年6月,格力电器在官方微博上公开发布了一封举报信,称竞争对手奥克斯空调生产销售的多款空调产品实际能效值与其标称的差距较大涉嫌严重违法,故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举报,并建议如查实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请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时间轰动整个行业。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N95、N90以及外科手术口罩,行为人也被多地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
生活中,这类犯罪主要在快消品行业多见,如“假烟”“假酒”“假奶粉”“假化妆品”等。这类犯罪因成本低,收益大,成为追捧的快速致富渠道。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因侵犯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本罪成为司法机关近年来的重点打击对象。
《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项下涉及相关罪名9个,具体为: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文将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出发,进行详细的罪名解构,并与《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中的其他罪名进行比较,通过典型案例进一步剖析,讲清本罪。
一、罪名介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且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要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和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发或零售者,直销也属于销售行为,直销人也属于销售者。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
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产品生产、加工、制造的合规标准以及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存储、运输等质量标准,这些规范标准需要生产者、销售者严格遵守,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标准。
(四)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一般有《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业标准规则等。关于伪劣产品的界定标准,见于上述产品质量法规。
2.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或者失去应有性能的行为。
3.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如,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以人造鸡蛋冒充合格鸡蛋等。
4.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或者以其他低端品牌产品冒充知名商标产品的行为。
5.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符合产品主要指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如,不具有隔离防护病毒作用的口罩冒充正规口罩等。
上述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只构成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立案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总结如下表:
表4-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扩展阅读:
生产、销售假药:没有数量、金额要求,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没有数量、金额要求,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同时,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没有数量、金额要求,只要有生产、销售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同时,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法条将包含犯罪数额及量刑完全列举出来的形式。现将本罪的量刑标准总结如下:
表4-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表
对于“销售金额”的确定做如下说明:
1.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伪劣产品没有销售,或者销售者仅购进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可以按被假冒的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金额;
2.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已有部分销售的,其尚未销售的其余同类伪劣产品,按已销售部分的价格确定总金额;
3.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既有部分实际销售出去的行为,也有与他人签订订购合同的行为,同时也有尚未销售包括签订合同的部分,对此,实际销售的部分根据其实际销售价格乘以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数量之积来计算。签订合同的部分,按照其销售合同上的货款计算。未销售也没有签订合同的部分,按已销售和签订合同部分伪劣产品的平均价格来计算;
4.但如果生产者即是生产者,也是销售者,不能重复计算销售金额;
5.如果生产者、销售者销售了多种伪劣产品,应将各种伪劣产品的销售总额作为其销售的金额。
五、现状分析
从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数据显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有案件例。
备注: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之前未规定公示,所以有效数据从年起算。
统计截止日期:年3月2日。
图4-5案件数量、时间分布图从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案例库统计查询,可用于分析的有效数据自年开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发量自年至年基本保持稳定,每年都有件以上的判决案例。
从地域来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浙江、广东等东南沿海地区,这也跟东南沿海地区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发展较快、体量大有关。
图4-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业分布图从行业分布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与犯罪表现形式决定了本罪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批发零售行业。这两个行业约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总数量的77%。
六、典型案例
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方某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上诉案
1.案情简介
被告单位某某贸易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刘某某、方某,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京东公司的网络平台上注册了“某某烟具专营店”“创美创意礼品专营店”“嘉懿礼品专营店”等店铺。
年12月至年4月间,被告单位某某贸易公司通过“某某烟具专营店”“创美创意礼品专营店”“嘉懿礼品专营店”三家网店,在京东公司的网络平台上销售没有产品质量合格标识的“罗汉果清肺戒烟灵”等“戒烟灵”类的产品。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授意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该类产品,并经被告人方某统一支付货款,存储于本市宝山区泰和路XXX号被告单位某某贸易公司的营业地内,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保管及发货等,被告人王某生负责“嘉懿礼品专营店”的销售。
被告单位某某贸易公司通过“某某烟具专营店”“创美创意礼品专营店”“嘉懿礼品专营店”销售的“戒烟灵”类产品购入时,均没有粘贴产品合格标识,被告单位某某贸易公司为逃避京东网的检查,在仓库中自行粘贴后再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9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方某、王某某参与销售金额均为90余万元,被告人王永某生参与销售金额为19万余元。
后警方查获尚未销售的“戒烟灵”类产品3,余条以及尚未张贴的产品合格证、防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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