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海警方通报了一起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公司负责人张某为不影响公司经营,将核酸检测异常的员工阚某隐藏至宝山区某高架匝道下的桥洞处,后被警方及时查获。张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前报道:员工核酸异常,老板竟驾车将其藏匿于高架桥洞!上海警方通报)

网友纷纷指责张某的行径,认为这种把人藏在桥洞里的做法,可谓是“掩耳盗铃”。有关部门在短短数小时内就锁定了阚某的位置,而张某的行为也因涉嫌犯罪被查处。这位老板耍了小聪明,却栽了大跟头。

其实,自疫情发生以来,像本案这样想靠耍小聪明来逃避防疫管控的事情屡屡见报端:一男子明知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为逃避防疫管控翻墙出小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警方依法立案调查;一人接受流调时隐瞒部分行程轨迹,被警方刑事立案调查……

在这些案例中,违法行为人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事立案。但这些案例似乎并未引起个别人的重视。

网民爆料,由于前几天上海核酸检测采样点前排起了长队,而有的检测点只需出示“核酸码”截屏就能检测,竟就有黄牛打起了“核酸代测”的歪主意:拿着他人的核酸码“代做”核酸。

这里要警醒这些打“歪主意”的人,上述行为是毫无疑问的造假。这类瞒报、谎报、拒绝执行防疫措施的行为,或将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刑法第条的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需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是行为人引起了新冠疫情的传播或者引发了严重的传播危险;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5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之一。

5项行为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而国务院年1月8日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显然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该条例第44条明确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第21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将核酸检测异常的员工藏匿于桥洞处的行为,违反的就是该条例第44条的规定。而那些找人代做核酸、冒用他人核酸报告甚至伪造核酸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该条例第21条的规定。属于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的防控措施,一旦这些行为引发了疫情传播或确有传播风险,就将触及刑事红线。

所以,切莫以为耍耍“小聪明”,只会产生“小问题”,防疫大局下,可容不得侥幸。

作者

吴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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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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