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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对盗窃财物的数量提出辩解,提出所窃香烟是5包而不是3条。面对这样的证据状况,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扭转局势,最终让嫌疑人认罪认罚。日前,经宝山区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发现,年12月某日凌晨,付某至被害人霍某经营的拉面店,采用破坏玻璃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霍某放置于柜子内的现金元和香烟3条。

图说:犯罪嫌疑人作案现场经过技术放大后的视频截图宝山检察院供图

犯罪嫌疑人付某到案后,对破坏门锁进入拉面店盗窃财物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对于盗窃数额提出辩解,其供述仅窃得现金余元及2条不完整的香烟,加起来共有5包。付某有盗窃前科,其供述的盗窃数额未达构罪标准,若无其他证据推翻其辩解,检察机关将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谷晓丽仔细审查所有案卷材料,尤其是对付某关于香烟数额的辩解,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

在查看案发监控录像时发现,付某窃得财物离开拉面店时手上拿着3条香烟。但审讯时,付某仍辩解称窃得的香烟为2条,且是不完整的香烟。

为此,检察官决定委托上海市检察机关声像鉴定技术办案团队对监控录像进行分析、鉴定。经过技术办案团队对涉案相关图像资料的关键区域进行超分辨率、直方图增强、色调均衡、梯度比等一系列清晰化处理,最终确定目标对象手持物品外观(顶面部分)较为光滑,并均有镜面反射现象,而这种特征是付某所说的不完整的香烟所不具备的,由此确定了付某离开拉面店时手中拿着的是3条包装完整的香烟。因此决定对付某批准逮捕。

在审查起诉阶段,付某仍坚持其辩解。为此,协助谷晓丽检察官办理此案的助理检察官王瑜佳向付某着重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对其出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声像资料检验报告》。付某见到面前清晰的视频放大截图,显示其手拿3条香烟离开拉面店,终于低下了头,承认自己盗窃了3条完整的香烟,并如实供述3条香烟分别是2条利群牌香烟、1条玉溪牌香烟,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随即为其联系值班律师,见证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通讯员金玮菁新民晚报记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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