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年4月24日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发布一条“情况通报”,大致内容为:云南省曲靖市向宝山区捐赠了一批蔬菜农产品,合计箱,共计50吨。经宝山区防控办物资保供组研究决定,将该批捐赠物资分配给张庙街道,街道制定了该批物资具体分配方案,将该批物资免费赠送给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长租公寓租户等困难群体。

截止4月23日,该批物资全部分配完毕。根据公安部门调查,接受捐赠的负责人张某(男,50岁)在收到箱捐款物资后,没有按要求分配给公寓内租户,私自将该批物资转卖牟利。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分析:

捐赠物资的性质认定

从法律角度认定捐赠物资应属于公共财产,属于公益用途。个人没有权利进行售卖,不得用于盈利目的。

可能构成的罪名

1、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张某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述规定涉嫌职务侵占。

2、涉嫌构成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若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蔬菜、大米、食用油等公共财物,达到了犯罪金额,根据上述规定,涉嫌贪污罪。

3、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若张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大米、蔬菜、肉类、食用油等公共财产遭受损失,被拉出去倒卖的,情节、后果严重的话,根据上述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本案中,张某作为公寓负责人,属于居委会的相关人员,若案件经进一步调查其涉案金额达到标准,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争议不大。

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84条规定,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贪污罪的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数额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七)、(十)有如下规定: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写在最后:上海疫情已经进入关键时刻,自年3月28日至今,全国人民纷纷向上海伸出援助之手,我们每个人都在跟疫情做斗争,然而我们也看到有些人借助疫情为了谋取一己私利而太高物价、私吞援助物资,做着不耻的勾当。本案中张某转卖的不是物资,而是大家战胜疫情的信心,更是毁灭了向上海援助的同胞的爱心。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如常的生活,如常的上海,将很快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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