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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武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位于上海静安区某房屋经历动迁,武某系该房屋户主武某大哥的弟弟,两人一道名列在该房屋的户籍册上。在动拆迁过程中,两人分得一套位于宝山区的动迁安置房,该房屋由武某和大哥武两人共同共有。之后,武某大哥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处分了该处房产,但并未将房屋价款归还武某。武某现要求武某大哥归还该处房屋的卖房款。

案件经过

接待当事人后,我所律师团队立即着手分析并制定解决方案。

(一)了解案情

团队接待客户后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焦点系武某大哥出售武某的房产份额是否有效。《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武某生活尚且可以自理,享受残障人士待遇,暂不存在生活困境。大哥将武某的房产直接出售,该转让行为并未对武某产生积极影响,亦并非为了维护武某的利益。大哥为所作所为明显超过了作为监护人合理操作的最低限度,实际已经侵犯了武某的财产权益,应为无效行为。

(二)庭审经过

庭审过程中,大哥到场搭答辩称自己作为监护人承担了武某的生活、看病开销,已经尽到了全部的照看义务,出卖房产是为了给武某看病医疗做准备,并非原告所说的“恶意侵吞财产”。律师团队提出,大哥将武某的房产出卖,武某实际未收取任何转让款项,该转让行为并未对武某产生积极影响。大哥所辩解的“为看病做准备”显然已超过现实的合理限度,不应当被法院采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大哥煜案外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大哥协助办理将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过户至武某名下的变更登记手续。

律师点评

法律赋予了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定职责,监护人因此在必要时可以被监护人名义实施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但现实中,由于缺乏监督,监护人借机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现象屡见不鲜。律师建议,此种情形下可通过法定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法院可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结合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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