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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创刘亚方圆

战国燕北长城遗址朝阳沟障址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黄安铺村的鸡冠子山,是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资料图片)

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心出发,驱车一小时便能到达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黄安铺村的鸡冠子山。但想要从鸡冠子山脚到达山顶战国燕北长城遗址,没有捷径可走,只能徒步甚至手脚并用攀爬。

“这处遗址名为‘战国燕北长城遗址朝阳沟障址’,位于鸡冠子山的制高点上。”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陈晓雷向《方圆》记者介绍。作为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处遗址虽历经多年风吹雨打,仍然蜿蜒于高岭低谷间,城堡及亭障遗址清晰可见,向世人诉说着岁月沧桑。

“但就在一年多前,遗址上还耸立着一座50米高的通信铁塔,占地面积约平方米的塔基及附属建筑物严重破坏了长城的主体及整体风貌。铁塔旁边,‘自治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牌显得格外刺眼。”

回忆起第一次看到古长城遗址被破坏的情形,陈晓雷仍然觉得痛心,既然古长城遗址已经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上怎么会有信号塔?建了十几年的塔该怎么拆?又该谁来拆?无数的难题宛如巨石横亘在眼前。

为此,从元宝山区检察院到赤峰市检察院,再到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从发现信号塔违建到发出检察建议,再到举行公开听证会,进而召开多部门联动的协调会,三级检察院共同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拆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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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达50米的违建通信塔

在长城所经15个省区市中,要属内蒙古的长城资源最丰富。作为中华民族重要的发祥地之一,赤峰地区历史文化悠久,并以独具特色的多元文化著称于世。在战国后期,作为“战国七雄”之一的燕国,为了抵御强悍的游牧民族东胡开始修筑长城,开创了我国修筑长城的营造格局。其中,坐落于元宝山区平庄镇黄安铺村的燕北古长城系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年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的决定》施行以后,文物保护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进入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畴,这为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领域有所作为提供了机遇和空间。

“鉴于此,无论是从履职尽责的角度,还是弘扬时代精神的角度,我们决定把古长城保护工作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的重点工作。”陈晓雷告诉《方圆》记者,年4月,在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开展的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中,一段罕为人知的战国燕长城遗址,进入了大家的视野。

“当时,我们发现平庄镇黄安铺村砖瓦窑村民组的一处燕北古长城遗址上,竟然‘长’着一座高达50米的通信信号塔。除了信号塔,塔基及附属建筑物占了约平方米的面积,如果不是地面有一座写着‘战国燕北长城’的小石碑,几乎都看不出长城的主体及整体风貌。”

具有历史学考古专业背景的元宝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仕瑛在心痛又心急的同时,也敏锐地意识到,信号塔的存在,很可能对古长城遗址造成了严重破坏。于是,该院检察官立即展开刨根问底式的调查,一边向元宝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详细了解,一边到民间走访,最终弄清楚了事情的原委。

早在年6月,当时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赤峰分公司平庄营业部(现更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移动公司”)就在鸡冠子山战国燕北长城遗址朝阳沟障址(障址:古代边塞上险要处用以防御寇盗而筑的小城障遗址)违法设立了这座通信铁塔。

年6月7日,元宝山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现更名为元宝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元宝山区文旅体局”)对赤峰移动公司平庄营业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通信铁塔,在文物部门指导下恢复原貌,并处50万元罚款。

年9月12日,元宝山区文旅体局向元宝山区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元宝山区文旅体局出具一份结案说明书称,“在法院调解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元宝山区文旅体局作出处理决定:……赤峰移动公司一次性缴纳燕长城遗址文物保护费人民币35万元整,本基站在服役期满前不予拆除。赤峰移动公司文物保护费35万元已到位,此案已办结。”

年11月21日,元宝山区法院以双方执行和解为由结案。然而,结案并不意味着铁塔就能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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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该由谁来拆

年就作出了行政处罚,为何到年还未拆除铁塔?检察官进一步询问原违建的通信公司,通信公司称,年11月,根据国家政策,赤峰移动公司将包括涉案通信铁塔在内的所有基站相关产权移交给中国铁塔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铁塔公司”),任何法律问题就不应由该公司承担,而应由接收的赤峰铁塔公司承担。

而赤峰铁塔公司认为,尽管这一信号塔现在属于该公司管理,但其对以前违建事实并不知晓,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两家公司在拆除信号塔、补缴剩余的15万元罚款及信号塔重建和损失赔偿问题上,发生了分歧。

“鉴于这些情况,我们认为,元宝山区文旅体局作为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陈晓雷说,根据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年4月20日,元宝山区检察院向元宝山区文旅体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责令涉案公司拆除通讯铁塔,并在文物保护人员的指导下,将被破坏的燕长城遗址恢复原貌。

然而,检察建议发出两个月后,年6月29日,经办案人员现场查看,涉案通信铁塔仍高高矗立,行政执法部门未能正确有效履行职责。同年7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批复,元宝山区检察院以元宝山区文旅体局为被告,向元宝山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进一步工作中,检察官还发现:元宝山区文旅体局在行政执法履职过程中,与赤峰移动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变通通信铁塔拆除时限和罚款金额,改变了原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和幅度,超出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即除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之外,不适用调解。

年7月29日,元宝山区检察院向元宝山区文旅体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履职不当情形,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元宝山区法院收到元宝山区文旅体局提交的和解材料及结案说明书后,未进行合法性审查便予以结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陈晓雷进一步解释,因此,元宝山区检察院及时向上级院进行请示汇报,并通过执行监督向元宝山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恢复对本案的执行。随后,法院追加了该铁塔公司为被执行人。

赤峰铁塔公司对于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有异议。一时间,行政执法部门与涉案公司之间是否实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两家公司涉及的拆除义务履行、责任归属、国资保护等问题相互交织,各执己见,拆塔工作陷入胶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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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拆塔行动”横跨13年

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现场监督违建铁塔拆除过程。(资料图片)

一座通信基站,居然牵扯了一桩如此漫长、复杂的诉讼,怎么办?

诉讼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当务之急。为尽快明晰责任,督促收缴剩余罚款,并确保古长城遗址恢复原貌,年8月27日,元宝山区检察院组织了一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公开听证会,对违建信号塔的责任划分、罚款补缴和拆除问题来了一次公开听证。

公开听证会探索“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工作模式,由元宝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宋志学主持,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当地村委会书记担任听证员,其中法学专家为赤峰市检察院聘任的检察官助理,这也是赤峰市检察院借助“外脑”建立聘任检察官助理制度的首次尝试。同时,赤峰市检察院指派专人参加并指导公开听证会。

经过深入剖析案件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充分阐述观点,听证员从行政执法规范化、行政处罚内容的落实、责任划分、加强文物保护等多角度发表看法,提出建议和意见。

“铁塔公司已经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承诺近日将对建在古长城遗址上的违建信号塔进行拆除。”年9月13日一大早,陈晓雷激动地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副检察长张仕瑛。检察干警们也振奋不已——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凝聚了他们太多的心血。

经检察院与各方反复沟通协调,年10月24日,两家公司终于将涉案基站及附属物全部拆除,检察官现场监督违建铁塔拆除过程。经元宝山区文旅体局文物管理所专业人员收验,该处燕长城遗址原地貌已经基本恢复。鉴于行政机关已履职到位,年1月5日,经自治区检察院批复,元宝山区检察院撤回了起诉。

从年6月7日元宝山区文旅体局要求拆除铁塔,到年10月24日违建铁塔全部拆除,其中历经行政处罚、法院执行、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等多个环节,“拆塔行动”整整花费了13年时间才宣告结束。

说起案件的复杂程度,陈晓雷举出一个例子:他为此翻阅了文旅体局近十几年来的行政执法案卷。“办这个案子,真有种‘雄关漫道真如铁’的感觉!”

“在办理初期,相关单位有不同程度的抵触,有的新官不愿意理旧账、有的对拆除铁塔有畏难情绪、有的不理解长城保护的意义,把古长城简单理解为残垣断壁,导致违建拆除工作消极拖沓。”陈晓雷解释说。为此,分管副检察长张仕瑛利用自己有考古专业知识背景的优势,根据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厌其烦地向各方宣传阐释。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元宝山区检察院多次向赤峰市检察院汇报工作,市检察院两次派员专门督导案件办理,并积极协调案件管辖等事宜。元宝山区检察院与行政执法机关文物保护部门建立了良好顺畅的工作联系,双方签订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的协作意见》,建立了信息共享,移送案件线索等协调机制。”

陈晓雷进一步表示,对涉案公司,该院则引导其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意义,要求其履行社会责任,在毫不放松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对通信铁塔的选址再建、拆除时间都进行了积极的协调与宽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对于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们来说,此案在办理过程中还有一大难点,就是涉及不同节点的法律适用。”陈晓雷表示,为此,检察院研习法条,做到监督工作无漏洞、无缝隙,其间共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份,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份,建议并参与召开公开听证会1次,并适时做出提起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目的实现后申请终结诉讼的决定。同时调阅行政执法机关10年来行政执法案件卷宗纠正相关违法扩大工作效果,成功地进行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开局,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检察监督多效彰显的探索。(更多内容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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