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4日,内蒙古高院发布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8个案例,结合当前我区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指引、评价和引领功能,具有鲜明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特点。

被告人王伟等人污染环境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9月,被告人王伟、陈秀英、王耀斌未经卓资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合伙在卓资县大榆树乡马莲坝行政村私建炼油厂,通过被告人路建磊等中介人将大量炼油原料废油渣拉入厂区,直接倾倒在未做任何防渗处理的土坑内或就地放置在厂区,对厂区造成污染。经内蒙古内化科技有限公司对厂区周边环境及厂区内废油渣的数量、性质进行调查、检测,结果为:废油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HW11精(蒸)馏残渣,是危险废物;废油渣数量共计吨(包含混入雨水量为43-m3)。四被告人共同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对涉案危险废物作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已造成.88万元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结果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到六年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五十万元至八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卓资县人民政府和卓资县环境保护局已经支出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共计.88万元。

典型意义

土壤污染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居环境,四被告人污染土壤环境的后果特别严重,被判处了严厉的刑罚和高额罚金,同时判决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破坏环境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态度。本案的处理结果表明了人民法院震慑犯罪,积极维护社会公益,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守护好家乡一方净土的有力决心。

被告人王志军失火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4月30日,被告人王志军在自己的菜地内焚烧杂草,引燃地边的柽柳后发生火灾,遂提水灭火,并向额济纳旗苏泊淖尔苏木乌兰图格嘎查队长报告火灾情况后继续灭火,待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王志军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失火现场为面积73.9亩的灌木林地,位于胡杨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涉案被烧毁植被种类为柽柳,无保护等级,被烧毁植被损失为.7元。年8月21日,额济纳旗林业和草原局对造林验收评定标准、造林设计、苗木设计、抚育管理等方面出具了《植被恢复设计建议》:内容为恢复面积亩,种植梭梭苗木株,恢复期限年3月至年10月。庭审过程中,王志军明确表示愿意接受《植被恢复设计建议》,并保证按照建议内容完成恢复义务,同时主动将代种费3万元交至法院(如补种未达标,自愿缴纳代种费),且愿意在旗县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认为,王志军明知林地草地禁止用火、焚烧垃圾,但仍抱有侥幸心理,盲目自信在林地草地实施焚烧垃圾的行为,最终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王志军按照《植被恢复设计建议》要求,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种亩梭梭林地并对补种树苗抚育管理。如果不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或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不符合标准的,则承担代为补种费用3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额济纳旗胡杨林是当今世界仅存的三处天然河道胡杨林之一,对于稳定荒漠河流地带的生态平衡、防风固沙、调节绿洲气候具有重要作用,也是阻止巴丹吉林沙漠向北扩散的重要屏障。本案既是全国首例关于胡杨林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审理的首例破坏胡杨林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将预防性、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环境资源审判全过程,引进专家科学论证恢复植被期限,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真正做到了让“生态修复令”令状文书化作利剑,变“生态违法者”为“生态守护者”,以案释法,取得了刑罚惩罚与修复环境多赢的效果。

呼伦贝尔市检察院诉李国臣

生物多样性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5月至6月间,被告李国臣在陈巴尔虎旗呼和诺尔湖捡拾野生鸟蛋共计枚。其中62枚鸟蛋被李国臣腌制,枚鸟蛋通过海拉尔中铁快运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东北林业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绝大部分为骨顶鸡卵、鸿雁卵、苍鹭卵、草鹭卵、绿头鸭卵、红头潜鸭卵,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鸟卵。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繁育救护中心孵化成活96只野生鸟,放归自然。李国臣非法捡拾野生鸟蛋的行为共造成19万余元的生态损失。鄂温克族自治旗法院认定李国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随后,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国臣以劳务代偿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一、李国臣自年至年两年期间,在海拉尔西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修复基地完成30天义务浇水工作;二、李国臣同意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将其签署和录制的赔礼道歉声明在媒体上公开发布。该调解协议在《呼伦贝尔日报》进行为期30日的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

典型意义

在食物充沛、光照充足的春夏季节,野生鸟类在栖息地驻足觅食,繁衍后代。它们是大自然的产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长期的乱捕滥猎行为已经造成众多野生鸟类数量急剧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生态系统日益脆弱,不利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该案的处理结果让公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与力度。非法捡拾鸟蛋,无论是自己食用还是交易获利,都影响了鸟类栖息地的生存环境,威胁到生态系统多样性发展,违法者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生态损失加以赔偿,社会公众都应引以为戒。

李万军诉东乌珠穆沁旗

蒙霍铁路运输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经当地政府批准李万军在乌拉盖开发区贺斯格乌拉牧场其承包草场内建成养鹿场一处,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年1月12日,蒙霍铁路公司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珠斯花K至贺斯格乌拉铁路,年8月30日建成通车并负责运营。在蒙霍铁路公司修建铁路及铁路建成通车后,李万军所饲养的马鹿出现流产、鹿仔死亡及不明原因死亡的现象。李万军被迫将鹿场剩余病马鹿处理完毕,并将鹿场废弃停用。

裁判结果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蒙霍铁路公司修建运营的铁路线路沿李万军经营的鹿场边缘经过,距离鹿舍米左右。参考科研机构出具的意见,鹿场建设选址应至少距铁路线路0米;同时,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也显示,铁路运营产生的噪声已大大超过马鹿正常生存所能承受的最大噪音量,足以推定蒙霍铁路公司的铁路施工建设及运营行为与李万军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初步的因果关系。蒙霍铁路公司未能就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蒙霍铁路公司赔偿李万军马鹿死亡损失92.8万元,鹿舍及附属设施损失23.92万元,正常生产经营收入补偿10万元元,共计.7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一起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良好的生态环境,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生活,也是农牧业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我区虽为畜牧业大区,但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因工矿企业环境污染导致农牧民权益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和累积性,致害物质及途径具有多样性,污染因子与危害后果的关系难以厘清的特点,为更好保护受害人,我国法律规定该类纠纷采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即由污染者负责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民事案件审判中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的充分保护。

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

草原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办理过任何征用占用草原手续的情况下,在乌拉特中旗索伦山地区巴音乌兰苏木图克木嘎查从事采矿作业,非法占用并损毁草原.77亩。年4月13日乌拉特中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向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在年5月31日之前停止违法行为,回填非法破坏草原,恢复草原植被。年8月27日,检察机关向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限期恢复被损毁的草原植被。年9月7日,被告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回函称,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按照整改要求对被破坏的草原进行了整改,除部分大采坑、尾矿堆未作处理,临时建筑物拆除工作、其他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草原植被正在自然恢复。检察机关认为,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仅对采区进行了部分安全整改,未对被占用草原进行有效恢复,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尚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认为,林业和草原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判决:确认被告乌拉特中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包头市意满贸易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草原行为未依法全面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草原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系保护草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草原生态是我区生态形象的“名片”,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和修复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把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融入绿色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的应有之义。通过本案审理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职,减少杜绝慢作为、不作为,也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保护草原、森林是内蒙古生态系统保护的首要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的体现。

被告人孙凤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年4月15日,被告人孙凤华转承包了通辽市汇丰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呼和淖尔嘎查委员会承包的亩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5年生林木。自年5月至年5月期间,孙凤华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而在其承包经营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玉米。年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吉尔嘎朗派出所接到有人在科左后旗吉尔嘎朗镇吉尔嘎朗嘎查南侧2公里处的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报案后指派民警赶到孙凤华非法占用农用地现场展开侦查。经当地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认定,孙凤华占用用材林地面积.6亩,种植玉米等农作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和土壤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构成严重毁坏。案发后,孙凤华将其种植的玉米予以翻毁。

裁判结果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凤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造成林地内原有植被和土壤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孙凤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典型意义

我区的森林生态系统的发挥着“东北亚水塔”、“挡沙墙”等国家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功能。保护林地的根本目的不仅是取得经济利益,而是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以及发挥生态效益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可续性发展。林地上的植被一旦被破坏,其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大气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功能就会减弱甚至彻底丧失,难以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在林地上开垦种植作物,即使没有破坏林地的种植条件,但同样会使林地上的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本案警示震慑破坏生态资源非法获利的违法犯罪,更要让司法保护生态资源、守护绿色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

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位于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渠水浑浊,经调取磴口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年8月24日、年10月26日的检测报告均显示该段进水口处下游2公里总磷、COD、氨氮、粪大肠菌群超标,水质属于劣ⅴ类水质,水质污染。于年9月30日向磴口县环境保护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查找造成水质污染的原因及污染源头,并对相关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回复,采取措施对进入排干的关口进行了封堵,计划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加快对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运行进度,废水实现零排放,污水不再进入排干。后公益诉讼起诉人于四个不同时间对污染水域进行拍照和现场勘验发现,水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治理。截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时,该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渠水质污染未改善,不明废水再次流入二排干。

裁判结果

磴口县人民法院认为,磴口县环境保护局负有对磴口县辖区内的水体污染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职责,在其接到环保举报热线和磴口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后,发现有不明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排干,虽然采取了封堵措施,但由于并未对封堵进行加固,导致废水再次流入排干,截至目前,被污染的水域仍然未能恢复到合格水质的标准。判决:确认磴口县环境保护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依法继续履行对磴口县坝楞村段二排干水污染的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在内蒙古段全长公里,水环境的优劣对全区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该案成功审理并当庭宣判,同时邀请当地电视新闻媒体播放旁听,既警醒了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应当依法、及时、全面地履行职责,也向社会大众普及了提高黄河环保意识的重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诉叶素珍药品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基本案情

年至年2月,叶素珍经营的元宝山区康乐保健品店购进3种药品进行销售,实际销售金额合计元。经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3种药品未标示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和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叶素珍销售假药持续时间长,销售假药数量多,其行为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年,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叶素珍犯销售假药罪,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叶素珍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随案移送的假药予以没收。年11月20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就叶素珍销售假药、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叶素珍承担惩罚性赔偿金元,由叶素珍消除危险,召回其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完毕的假药并依法处置,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并在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叶素珍销售的药品经赤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为假药。叶素珍作为经营者,系明知假药而销售,其主观上对广大消费者具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一、叶素珍向法院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元,由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付国库;召回其已销售但尚未被使用完毕的假药并依法处置,消除药品安全隐患;叶素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经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通过公益诉讼对售卖假药人员进行侵权惩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典型案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药品安全是技术问题,管理工作,也是道德问题、民心工程”“要下更大力气抓好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药品,是基于身体机能障碍、缺失的需要,因为购买的系假药,导致广大消费者既不能达到治疗和其他需求的目的,也在客观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还对生命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销售假药行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虽然售假者已经接受了刑事处罚,但并不免除其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要求其召回药品并在全自治区发行的媒体上公开进行赔礼道歉,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对生命健康权益的维护意识,对制假售假行为起到进一步警示震慑作用。

来源:内蒙古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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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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