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鉴定意见各执一词司法“罗生门”如何破

市人大调研建议对鉴定机构要有惩罚和退出机制

案件中多份司法鉴定意见之间结论互相矛盾、各执一词,司法“罗生门”如何破解?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偏低,怎么解决?

司法鉴定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为推动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日前,市人大内司委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鉴定人代表赴宝山区法院旁听一起有鉴定人出庭的故意伤害案庭审并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法院、检察院对司法鉴定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立法的意见建议。

一两台电脑,两三个人,无执业资质,依靠低层次的技术,就能建立起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座谈会上,与会人员直言目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的这种乱象,“司法鉴定质量良莠不齐,总体质量不高”。目前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质量可以说“达标为主,优秀偏少,不合格较多”,部分鉴定意见制作粗糙、随意,例如虽然扣押了实物,但仍然依据实物照片进行鉴定,降低了鉴定的准确性。

因为鉴定的专业性强,法院、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对鉴定意见的依赖度较高,如鉴定意见不公正,将直接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与会者谈到,在办理类型化案件,如道交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的随意性较大,重新鉴定后改变结果的比例较高。这与“司法黄牛”对鉴定的干扰有一定的关系,而目前司法鉴定资质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也是导致司法鉴定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与会代表们看来,司法鉴定工作专业性强,对执业者的专业素养、综合能力有非常高的要求,应在立法中对司法鉴定从业者的专业技术资质提出要求,提高司法鉴定行业准入门槛。市人大代表、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主任李向农表示,要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惩罚和退出机制:其一,对不同的乱象设立诸如警告、训诫、停止一段时间执业等处罚;其二,对行业增设征信系统;其三,对被证明是故意或者重大遗漏的鉴定,应给予取消该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资质的处罚;其四,充分挖掘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司法鉴定乱象中妨碍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形,依法予以处分,如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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