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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谁都不愿抚养患病幼女!

单亲妈妈被前夫欺蒙,背下巨额债务!

怀孕期间单位停业,我的社保无着!

谁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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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迫在眉睫的问题,如何来解决?

懂法不懂法的,都必须看看!

总有一天会用得到↓↓↓

新鲜出炉!

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

评选结果出来啦!

评选出的年度上海市妇女儿童十大维权优秀案例,涉及女职工权益、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等领域,是近年来上海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个案。优秀案例发布旨在积极探索新时期维护妇女儿童各类权益的新方法、新手段,为妇女儿童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保障。

1

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保障涉诉儿童利益最大化

——普陀区李某诉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简介:

在该起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均不愿独自抚养患有特殊疾病的女儿。涉案儿童不是案件的诉讼当事人,难以在庭审中表达诉求,加之其患有疾病,更加无法为自己发声。在此类未成年人不作为当事人,但审理结果与其利益紧密相关的案件中,普陀法院在全国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区妇儿工委办的妇儿干部以及团区委的青少年社工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该案中,儿童权益代表人全面开展庭前调查、全程参与调解以及庭审,并提出了为儿童设立专项保障金的建议。在各方努力下,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涉案儿童权益得到保障。

评审意见:

离婚诉讼中的父母均不愿抚养患病幼女,而未成年子女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当事人,谁能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声?普陀区法院在本案中首创了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聘请妇女干部及青少年社工为儿童权益代表人,代表患病女童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从根本上保障了涉案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机制视角新颖,探索了第三人在诉讼中以代表人身份维护儿童独立地位和权利的可能性,契合家事审判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

高某遗弃儿童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案

——静安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诉高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简介:

被告人高某于年2月生育一女“朵朵”,当日女婴因患病医院救治。同年3月朵朵病愈,院方通过被告人高某留下的手机号和住址均联系不到高某,致医院。年2月,公安人员找到高某后对其作出行政警告的处罚,但高某仍拒绝接回朵朵抚养。年3月,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电话传唤高某接受调查,高某即自行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仍拒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医院和看护中心长达三年之久。尤其是在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警告处罚后仍不知悔悟,故以高某涉嫌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申请人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被监护人朵朵监护人的资格;2.请求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朵朵”的监护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高某为朵朵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第三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被监护人朵朵的监护人。

评审意见: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均应当依法承担抚养责任,子女对父母亦应尽心赡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对遗弃行为者不止是撤销监护权问题,更要重视对遗弃者的责任追究,从司法制度上严厉打击行为人的恶劣行径,全社会对遗弃家人者持零容忍态度,以警示、告诫、教育不良动机、不良行为者,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3

严惩网络猥亵儿童犯罪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嘉定区曲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简介:

年7月起,被告人曲某某,男,年8月生,冒充童星审核小组的女性工作人员,通过QQ聊天软件获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后,以审核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为名,诱骗、胁迫多名女童在视频中实施自我猥亵行为,以供其观看。

曲某某案的被害人多数未满12周岁,最小的只有10周岁,其中多名被害人被诱骗两次。被迫实施的自我猥亵行为对女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曲某某采取广撒网、随机在网上寻找目标儿童,导致被害者人数众多,仅在案的就有11名女童,且潜在被害者众多。

年3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对曲某某提起公诉,指控曲某某的行为涉嫌猥亵儿童罪,且应认定为刑法第条规定的有其他恶劣情节,以从严从重打击利用网络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

评审意见:

网络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比如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猥亵儿童。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利用网络猥亵儿童行为的定性问题,即能否纳入传统猥亵儿童罪的范围进行评价。这给司法机关适用传统犯罪罪名带来一定难度,办案机关并没有机械理解刑法,而是从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解释等技术角度,将这种“非接触型”行为方式纳入猥亵儿童罪评价范围。在对传统罪名合理赋予新的内涵同时,“新解”更加有助于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心理,适当向前延伸,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采用“一站式”取证特色办案制度,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谁来保护我的生育权利?

——青浦区魏某诉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案

案例简介:

申请人魏某于年10月8日进入被申请人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工资为元,正常工作至年5月,之后因怀孕晚期开始休假,在休假期间得知被申请人停业。年7月27日,申请人产下一女婴。申请人之后前往社保中心领取生育津贴,被告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不符合领取条件。

申请人查询后才得知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保险正常缴纳至年12月,年只缴纳了2月份的社会保险。申请人表示其因怀孕在家休息,没有及时了解被申请人的经营情况,也不知道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社会保险停掉了,直到被告知无法申领相应的生育待遇后查询相关社保,才得知被申请人已经在年2月之后没有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了。由于被申请人没有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申请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助。申请人为此事多次向被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一开始表示先让申请人去社保部门领取,如果领取不到就由被申请人支付,但之后双方沟通无果,被申请人一直没有支付申请人的生育待遇。申请人最终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审意见:

女职工“三期”权益受到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遵守。本案中的企业因停业需要处理很多事情,这要求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更加谨慎。如果单位不马上解除劳动合同并继续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及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选择自行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此,劳动者均能向社保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对双方都是最好的结果。但由于企业未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生育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实为企业的低级错误。在如今“二宝”政策下,希望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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