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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张某、齐某三起林地失火案,分别作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刑事处罚。
元宝山区公安分局森林公安立案查明,李某、张某、齐某,未经审批,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区内野外用火,其中李某在地内炼荒不慎导致林地过火面积30.75亩,张某上坟烧纸致林地过火面积76.88亩,齐某上坟烧纸致林地过火面积.66亩,三起失火案件树木价值均没有损失,案件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违反森林防火法规,未经审批在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30亩)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涉嫌失火罪。
民警提醒,森林防火期,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秋冬季天气干燥,风大,林草茂盛,林内可燃物堆积,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严防森林火警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旦发生人为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元宝山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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