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工复产后,大家都开始凭借着扫场所码出入单位和公共场所,逐渐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
那么,如果在核验场所码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员工或顾客的是红码该如何正确应对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反面教材:
在上海警方通报的一起案例中,上海宝山一公司负责人张某在接疾控部门通报,得知其公司员工核酸检测异常随身码变红后,由于担心影响公司正常复工复产,故意隐瞒该员工实际居住信息,并亲自驾车将其转移至宝山区某高架匝道下的桥洞下,后被警方及时查获。
不得不说,老板张某的做法是极不明智的。
因为《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违反该报告义务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很严重的,我梳理了一下目前的法律规定,刑事、行政和民事三种责任都有可能需要承担。
一、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单位、商场未遵照疫情防控要求履行管理义务的,造成红黄码人员传播疫情风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行政责任:停产停业、罚款甚至吊销执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因此,隐匿红码人员不仅不能保住自己的公司正常营业,反而可能会承担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责任。
三、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由于未经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疫情扩散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目前疫情常态化防控的大背景下,单位、商场等一旦发现红黄码人员,应该怎么做才能避免法律风险呢?
第一:及时报告疾控中心。诚如我上文所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位的报告义务,因此,及时向附近的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报告是首先需要做的。
第二、阻止红黄码人员进入场所。根据《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个人进入公共场所不按照规定采取防控措施的,有关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因此,单位、公共场所应拒绝红黄码人员进入公共场所。
上海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成果来之不易,只有我们每个人都从我做起,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方能保住“大上海保卫战”的胜利果实。不知大家是怎么认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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