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且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王伟某与第三人张广某原系夫妻关系,王德某、祖红某与张广某、王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年6月17日,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东民一初南字第号民事判决,判决张广某偿还王德某、祖红某借款40万元及违约金8万元。因行政区域调整,该案的执行由本院进行执行。
该案在审理中查封王伟某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在执行过程中继续查封该房产。原告王伟某对执行该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作出()冀执异6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原告王伟某的异议请求,原告不服故诉至本院。涉案房产由原告王伟某于年4月16日向河北嘉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年5月25日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登记在原告王伟某名下。
原告王伟某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张广某在离婚诉讼中认可涉案房产的首付款和还贷是由原告王伟某父母出资,该院于年9月27日作出()内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王伟某所有。原告王伟某系教师,主张自己收入少无力购房,涉案房产为原告父母出资购买,房屋贷款也由其父母出资偿还,且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依法应视为原告父母对原告一方的赠与,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并不是与第三人张广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对涉案房产所有权的取得并非是因为离婚判决的财产分割,而是在原告父母出资为原告购房时就已取得,被告王德某、祖红某不能对属于原告个人所有的房产进行查封和强制执行。原告提交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书》、发票上显示买受人为王伟某,房屋总价是元,采取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
原告于年的4月10日交定金2万元现金(抵现金元),年4月16日原告向房地产开发商银行转账首付款元,补交现金元,剩余的款项30万元以原告的名义向建设银行石家庄住房城建支行贷款,原告按约定每月还本付息.46元,原告提供了石家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为证。原告提交的借记卡历史明细、信息结果表、银行卡业务回单显示,原告于年3月25日新开户银行账号,年4月8日原告姨夫刘俊峰转给原告8.7万元,年4月12日原告的父亲王荣清转给原告15万元,年4月16日转出元,原告称上述两笔款项用于向开发商支付房屋首付款。
年1月1日原告王伟某与第三人张广某达成书面约定,天滋嘉鲤房产为王伟某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由王伟某父母出首付并且还房贷,产权属于王伟某和其父母,与张广某没有关系。关于偿还房贷,原告称其母亲林桂云向原告转款16.5万元用于偿还房屋贷款,原告提供了四张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为证,其中在年6月10日转款8万元,年6月11日转款3.5元,年6月17日转款3万元,年9月16日转款2万元,共计16.5万元。
案例分析
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皆由原告父母出资,视为原告父母对原告王伟某一方的赠与,且第三人张广某在离婚诉讼中认可这一事实,故涉案房屋属于原告王伟某的个人财产,原告王伟某就该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被告王德某、祖红某不能对属于原告王伟某个人所有的房产进行强制执行。
如何分配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父母出钱买房,房产离婚如何分割这个问题,应该从产权证入手。也可能将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也可能登记在儿媳名下,也可能两个子女名字都登上。
1.在购房时,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如果是在全额付款的情况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房产。
2.如果购房,父母只出了首付款,剩余的房款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的,离婚时会将房子归产权登记人名下,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房贷及房子部分,由得到房子的一方按比例偿还给未得到房子的一方。
3.一方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如果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分割时先认定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一方父母婚前出资买的,出资的一方有有权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该房屋。
4.一方父母出钱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如何分割呢?首先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没有约定,按实际双方应得比例分割。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综上所述,如果说父母是单纯的为了自己的子女结婚的时候能够居住新房屋而拿出自己的积蓄为其支付了首付就应该将这部分直接分配给该子女而不是成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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