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蒋梦娴记者江跃中)沪上一经营金属材料生意的民营企业欠下巨额债务,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向宝山区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发现公司还有被“救活”的可能性,最终促成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庭外和解。据记者了解,这是宝山区法院第一起以破产庭外和解结案的破产类案件,对促进民营企业重生、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图片来源:视觉中国年,上海某公司与李先生在法院达成调解,由上海某公司分期偿还李先生货款万余元及利息。此后,因上海某公司未按约还款,李先生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上海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年,李先生以上海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宝山区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李先生享有万元债权以及另一债权人周先生享有万元债权。法官发现,上海某公司的破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来说,都未必是最佳选择。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先生善于经营,公司成立后发展迅速,短短两三年间,注册资本增加了万元。然而,由于公司扩张过快,导致资金链断裂,背负了一身债务。但是,许先生仍对公司的将来抱有信心。而对于李先生和周先生来说,他们也不希望公司“死亡后”,他们的债务自此“归零”。法官反复与各方沟通、寻找企业突破困境、及时还清债务的途径。最终,李先生、周先生与上海某公司、许先生达成了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许先生自愿加入债务主体,与公司共同承担债务。合议庭出具裁定书,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持续近两年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挽救了濒临破产民营企业,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共赢。宝山区法院表示,今后将继续依法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为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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