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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早安问候#

前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自己财产的分配和处置,遗嘱的合法有效需要具备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要件,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涉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基本案情:

谢某大育有三子女长子谢某林、二女谢某安、三子谢某诚,谢某大的配偶因故早逝,谢某大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三子女养大成人。年,谢某大独自一人在宝山区购置房屋一套,落户后的房产证上产权人只有谢某大一人,当时未成年的子女三人与父亲谢某大共同居住在这一宝山区房屋中。随着三子女长大成人,各自组件自身家庭,逐一搬出了原来的房屋,宝山区的房屋也由父亲谢某大一人居住。时光荏苒,父亲谢某大逐步迈入跨越古稀之年,年迈疲倦的身心渴望子女的精心陪伴,于是,在年,谢某大与子女三人达成一份《年老赡养协议》,其中约定:在谢某大的赡养过程中,由三子女在一年中各赡养四个月,在每个子女赡养的四个月中,谢某大轮流住进三子女的房屋之中,经过一段时期的赡养体验后,谢某大将充分依据自身感受和子女赡养情况订立《遗嘱协议》决定自身宝山区的房屋归谁所有。在接受三子女轮流赡养的过程中,谢某大首先与长子谢某林产生了居住的矛盾,由于谢某林的妻子素来与谢某大不和,因此,在共同居住过程中,三方之间不断产生矛盾,谢某林在矛盾过程中始终与妻子保持同一展现,因此,在年之后,谢某大从未再与长子谢某林居住过。三子谢某诚在与谢某大共同居住的过程中,不断旁敲侧击询问谢某大是否在百年之后遗嘱宝山区房屋是否由其一人继承所有,谢某大对谢某诚的独占野心深感厌恶极其不满。在年,谢某大订立《遗嘱》一份规定:百年之后,宝山区的房屋由女儿谢某安一人继承。谢某大于年3月离世,谢某安手持遗嘱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移转,谢某林和谢某诚否认谢某安手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为谢某大订立遗嘱的依据是《年老赡养协议》,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模糊不清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谢某大订立遗嘱的过程中并未通知谢某林和谢某诚,两人也并未亲眼见证谢某大订立遗嘱的真实性。双方就遗嘱的效力和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谢某大订立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法律的考量有二。第一,《年老赡养协议》和《遗嘱》是否具有因果关联性,订立遗嘱是民法典专门规范的民事主体独立进行的民事行为,其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参与过其他民事行为皆不影响其独自订立遗嘱的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基于《年老赡养协议》规定内容的模糊不可操作性不能否定谢某大订立《遗嘱》的真实有效性。第二,谢某大订立《遗嘱》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遗嘱生效要件,经过查证,谢某大订立的《遗嘱》为其本人亲笔书写,签字栏的签名也由其本人亲自书写,同时,谢某大在订立《遗嘱》时,有居委和物业的三位工作人员共同见证,三方证言相互印证谢某大订立《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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