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法院今天上午对被告人张某某贪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十万,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宝山区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出于非法占有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将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委托发放的蔬菜等防疫生活保障物资予以侵吞并对外出售。相关物资系政府出资采购或由兄弟省市政府捐赠,价值共计1.3万余元。
法律规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张某某够不上贪污数额较大,但符合贪污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资,价值在一到三万之间,构成较重情节。
综合评判,判刑一年可谓不多;罚金一般依据犯罪情节确定,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缴纳罚的能而定,故罚金可谓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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