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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日讯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13000019号)。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0.万元。

年10月19日至年11月11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多人举报,反映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发布违法广告。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的天猫商城店铺“椒选旗舰店”进行检查,查见其店铺的“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1月8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处理等方式,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于年10月1日至年11月11日,为了增加商品销量,委托万物有灵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按照其要求设计、制作“椒选川味魔芋爽素牛毛肚丝麻香辣火锅解馋小吃货0脂肪包装零食品”的销售页面,上述销售页面有“0脂肪”的表述,其中,每18g该产品的脂肪含量为1.2g,与广告宣传的“0脂肪”不符。至案发,当事人已删除上述广告用语。广告费用元。

当事人宣传商品的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虚假广告。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如实提供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元整。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鲸孚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鲸孚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鲸孚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宁波亚锦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锦科技”,)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2.18%。

南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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