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喀喇沁旗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3月28日,喀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牛家营子村的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喀喇沁旗某火锅城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4月3日,喀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喀喇沁旗西桥镇西桥村的某火锅城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标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赤峰市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3:林西县某烧烤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3月27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位于林西县丰泽园11号楼商厅的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为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案例4:松山区某菜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3月28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松山区向阳三组团华越公司2号楼商厅的某菜馆进行反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餐桌上无“反对浪费”等内容的提示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无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5:松山区某鸡公煲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4月12日,松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松山区吉祥阳光小区的某鸡公煲进行反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餐桌上无“反对浪费”等内容的提示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无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松山区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翁牛特旗乌丹镇某烧烤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3月29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红山路南段路东临街商厅的某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烧烤店没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于年4月2日对该烧烤店进行“回头看”检查,该店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7:翁牛特旗乌丹镇某餐饮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4月10日,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东段路南鲁王小区16号楼楼下临街商厅的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餐饮店没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翁牛特旗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执法人员于年4月14日对该餐饮店进行“回头看”检查,该店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案例8:元宝山区某餐厅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3月27日,风水沟镇市场监管所对位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市场东侧的某餐厅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餐厅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违法行为。风水沟镇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场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9:元宝山区某快餐店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4月11日,风水沟镇市场监管所对位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建昌营村汽车站对过的某快餐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快餐店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违法行为。风水沟镇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场予以警告处罚。
案例10:元宝山区某幼儿园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年3月20日,元宝山镇市场监管所对位于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云杉路商业街南段的某幼儿园食堂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涉嫌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问题。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幼儿园食堂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元宝山镇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下一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执法监管和教育引导相结合,注重执法力度与执法温度相统一,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良好社会风尚,依法纠正、查处餐饮浪费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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