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业走私辩护团队提示:一审案号:()沪03刑初号二审案号:()沪刑终33号案情简介年4月13日,张甲、张乙接受他人指使,驾驶A号船从浙江省台州市出发。在航行期间,张甲通过卫星电话接受他人指令,并传达给张乙向台湾地区基隆港行驶并到港。4月19日,经张甲与他人联系后,通过基隆港港口作业人员将共计1,.25吨白糖装载上A号船,并于次日向台湾海关部门虚假申报出关目的地为韩国釜山。4月29日凌晨,张甲、张乙接受指令等人驾船驶离基隆港向上海方向行驶。5月2日,A号船驶入上海市宝山区某码头,通过吊车将白糖装至货运卡车,再运输至河北等地。在卸货过程中,张甲、张乙被查获,涉嫌偷逃税款万余元。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张甲、张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评析在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张乙采用的是走私犯罪行为中常见的一种走私方式,即绕关走私。绕关走私,是指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海关监管,绕过海关设关地,不经国家开放的进出口岸而非法携运应税、限制和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相对一般的采用夹藏、虚报、伪报的通关走私而言涉案金额更高、更明显地体现走私犯罪的组织性、隐蔽性。在本案中,涉案走私白糖的幕后老板系通过船上的卫星电话与张甲单线联系,随后张甲向船长张乙及其他船员传递指令。且,被告人张甲在航运的过程中即没收船上人员的手机,避免船员泄密统一进行管理体现了组织和隐蔽性质。此外,该涉案白糖在上海宝山某码头的卸货装运时间为凌晨,也即体现绕关走私的隐蔽性。在绕关走私犯罪中,该案的货主是该走私犯罪的犯意提出者,系明知其货物未经海关出入境,主观上具有绕关走私的故意,客观上决策、组织该走私犯罪活动,因此是主犯。被告人张甲是A号船的管事人员,张乙为船长。张甲负责接受传达指令,包括驾驶的线路和目的地等,收走并保管其他船员的手机以及负责联系船只进港和涉案白糖的装运事宜。张某的行为在该绕关走私起到积极和关键作用,构成主犯。虽然向张甲发布中指令的货主尚未归案,但不影响张甲的主犯的认定。而,经过涉案船员的供述等证实,船长张乙系听从张甲的指令负责驾驶船舶,张乙在整个承运的过程中不具有较大的自主性,整个运输环节的实际控制权由张甲以及某后老板控制,不承担决策的职能,只相当于驾驶员的角色,在绕关走私犯罪中较张甲作用小,认定为从犯。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款在二百五十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本案中偷逃税款万余元,系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被告人张甲、张乙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人指使,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驾驶船只前往台湾地区装载白糖后绕关走私入境,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张甲为主犯,判处张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张乙为从犯,判处张乙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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