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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就年(第三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条件标准

(一)应在宝山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所申报类型的企业评价认定标准。

02

组织实施

(一)高新技术企业直通申报方式

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年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区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开辟直通车申报方式,请申报企业于年9月1日前扫描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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