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越来越紧张,尤其是繁琐的体力劳动,年轻一代没有几个愿意从事,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得不招入大量的已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入职。可是,这类达到了退休年纪的农民工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基本没有可能购入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时,企业要不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企业需要如何防范这类风险?

咨询案例(节选)

“吴律师,我是一物业公司的人资,咨询您一个达到退休年纪员工发生工伤赔偿的问题。现在物业公司招人十分困难,年纪轻的,不愿意从事卫生类劳动,给再多的工资,他们都不愿意搞。只能勉强招到五十岁以上,甚至六十岁以上的农民工,只有他们才不嫌脏与累,要的工资也相对少一些。我们公司去年上半年招入的一名阿姨,入职时56岁了,人是蛮勤快的,也招业主的喜欢,她前几天在扫地时发生了意外伤害。我想问的是,她这种情形,会被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吗?我问过好几名律师,他们要么对我的咨询爱理不理,要么说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吴律师:“哈哈,我的律师同仁们对您的咨询爱理不理,不上心,这就是您想免咨询的结果。人们都知道看医生都要付挂号费,咨询律师肯定也要付咨询费吧?希望您对于付费咨询报以一种理解的态度。您这个案子,请问这位阿姨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她发生工伤时享有退休金吗?”

“那是那是,我后来明白了:没有付咨询费从陌生律师那里获得的结果,我还不放心呢!这位阿姨是农村的,没有退休金。”

吴律师:“根据您的描述,这位阿姨如果去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成功的可能性会大于50%,即使人社局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决定,如果这位阿姨去行政诉讼的话,最终会被人民法院判定会支持这位阿姨的诉讼请求。”

“能不能说您的理由与法理?”

吴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17日作出的《[]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的规定,事实上这位阿姨是农民工,也不是享有退休金的返聘人员,所以人民法院会判定她应当可以申请为工伤。”

现实判例

案例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29日发布《重庆AA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渝中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伤认定申诉、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判定:对已达退休年纪的农民工孙某某发生的工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亡认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亡赔偿责任。

案例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30日发布《赤峰市元宝山区AA山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个案例中,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人奶牛场的请求,即判定发生工伤时已届退休年龄的李某某,要求赤峰市元宝山区AA山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履行工伤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两个案例中,人民法院均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于年3月17日作出的《[]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的规定,看来这个规定是退休农民工发生工伤时获得法院支持的最有效规定。

吴跃飞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聘用已届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需要视情况防范这类风险:

第一,尽量不要聘用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需要聘用时,建议去咨询下当地人社局,是否有可能给这类员工单独购工伤险,有些地方是可以购的;当无法购工伤险时,还是建议给这类员工购入商业性意外险,万一发生工伤时,在与相关者和解谈判时,将可以获得的意外险赔偿作为谈判的赔偿结果,也是重要的筹码。

第二,对于聘用享有退休金的劳动者,如果发生工伤,是否也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上面的最高院规定理解,因为这类人员已不是农民工,加上现时期对于返聘人员的工作性质已有规章认定不构成劳动关系,一般是适用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在主体上已不符合这个规定的要求,被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较低。但是,这类人员如果在在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用人单位还是得履行意外伤害赔偿责任,此时可以考虑给这类人员购买商业性意外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根据现时的保险法规定,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成为受益人的。只是,返聘退休人员时,建议签订明确的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合同里载明聘用的法律名称,以及约定商业保险受益人指定信息等。

吴跃飞律师;吴宏飞律师;合同E院于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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