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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税收犯罪企业依法申报补交税费,是适用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企业在办案机关税收检查期间自查补交税费、滞纳金,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审查。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A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海B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被告人关某某系A、B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

年至年间,关某某在经营A公司、B公司业务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介绍,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份,价税合计余万元,其中税款余万元已申报抵扣。年10月,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补缴涉案税款。

年6月,公安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走访涉案企业及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走访涉案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并向当地政府了解其纳税及容纳就业情况。经调查,涉案企业系我国某技术领域的领军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实力雄厚,对地方经济发展和增进就业有很大贡献。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学历普遍较高,对合规管理的接受度高、执行力强,企业合规具有可行性,检察机关遂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开展合规建设。同时,检察机关先后赴多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纳税材料及涉案税额补缴情况进行核实,并针对关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的立功线索自行补充侦查,认为其具有立功情节。

年11月,检察机关以A公司、B公司、关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税月安好”实务分析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关于加强涉企业合规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办理除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的;公司、企业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企业人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司法机关规定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外的涉企刑事案件,对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减轻处罚的案件。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提交合规方案,由第三方机构在承诺期限内督促其整改落实,并最终经由检察机关进行合规审核,确定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

涉案企业合规程序

检察机关在审查企业犯罪刑事案件时,应当向涉案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企业告知其有申请企业合规的权利。

涉案企业在向检察机关申请企业合规时,提交《合规承诺书》,承诺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消除犯罪影响,接受合规考察监督,制订合规计划书、内控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等内容。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企业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涉案企业提交合规计划书。检察机关收到合规计划书后,征求第三方监管人意见,并将第三方监管人的意见和审查意见一并反馈给企业,涉案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书后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施行。具体流程如下: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涉案企业自查补交税费

一、涉嫌税收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有以下来源1.税务稽查局在稽查案件审理环节,认为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刑事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公安机关自侦涉税犯罪案件,经初查或直接刑事立案,侦查结束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企业自查申报补交税费

企业常见的涉税犯罪案件有逃税(《税收征管法》称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涉嫌税收犯罪企业依法申报补交税费,是适用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企业在办案机关税收检查期间自查补交税费、滞纳金,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审查。

(一)逃税

1.偷税违法认定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目的,是偷税。

(2)纳税人有偷税主观故意,方可认定偷税违法

国家税务总局回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号,“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纳税人有偷税主观故意,才可以认定偷税违法。

2.逃税罪

(1)逃税罪认定标准:

偷税额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比例10%以上。

(2)首次被罚补缴税款滞纳金免罪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虚开代开违法行为认定,不应机械得套用“货物或服务、资金、发票”三流一致标准,应当审核购销双方是否有真实交易,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与资金最终流向[1]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

(1)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元以上的。

(2)年8月22日起,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参见:法号)

(3)年7月22日起,有真实交易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票,不再涉嫌犯罪[2]

(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1.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可以抵扣税款的发票,如:农产品收购票。

2.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认定标准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虚开普通发票

1.虚开普通发票认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虚开普通发票罪认定标准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五)企业自查补交税费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1.税务稽查程序

税务稽查程序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互分工制约的四个环节。税务稽查局可以对纳税人可以立案前检查,也可以立案后检查。

2.税收违法行为认定争议解决

在税收检查环节,纳税人争取与税务检查人员就检查初步结果交换意见,对检查人员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法规依据有异议的进行交流。对双方仍有异议的事项,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给检查人员,并请求检查人员在稽查工作底稿中予以记载,以供审理环节参考。最大可能的避免未来就税务处理决定提起听证、复议、诉讼,费时费力结果不确定,且可能影响合规不起诉第三方机制适用。

3.自查补交税费与会计更正处理

纳税人签收税务稽查局,根据审理结果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及时核对并形成正式的《税收自查报告》(核对增加自查报告未发现的税收违法事项),并按税款所属期更正纳税申报,补缴税费、滞纳金。

(1)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的,应当及时将已抵扣税款转出,申报补交税费。

(2)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应当书面请求接受发票企业在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立案前,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更正纳税申报补交税费,争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

(3)对外虚开普通发票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接受虚开普通发票企业,在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立案前将已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更正纳税申报补交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争取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

(4)涉案企业、接受虚开发票企业,均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4.税收自查补税可能产生的争议

税务稽查期间,纳税人自查补税不影响偷税违法行为认定,但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3],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限制纳税人自查补交税费[4]。

5.涉案企业自查补税,且有立功表现可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涉案企业将《税收自查报告》;更正申报前后的《纳税申报表》;自查补缴税费大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查实要求缴纳的税费额的简要说明;完税凭证提交税务稽查局。争取税务稽查局认定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对纳税人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6.涉案企业自查补税,且有立功表现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涉案企业可以请求税务机关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将纳税人《税收自查报告》;更正申报前后的《纳税申报表》;税费与滞纳金、行政罚款缴纳凭证;自查补缴税费大于《税务处理决定书》查实要求缴纳的税费额的简要说明;下游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企业已按上游出票企业请求将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税费的完税凭证;涉案企业与接受虚开发票企业,已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凭证作为附列资料一并移送。争取司法机关认定涉案企业悔罪认罪,且有立功表现,依据《刑法》第68条规定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7.涉案企业自查补交税费,可显著减少第三方监督机构发现涉案企业新的涉税风险点(税务稽查、公安机关未发现),有利于检察机关做出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决定。

(六)税费自查实施

1.涉案企业自行实施

涉案企业综合评估自身财务人员能力,可以在短期内进行全税(费)种详查,并保证自查结果准确的前提下,可以自查。

2.聘请中介机构协助税收自查与完成合规不起诉审查

涉案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协助税收自查、合规不起诉第三方监督机制适用时,需要对拟聘任的中介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以免被误导丧失合规不起诉机会。

(1)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在企业财务从业时限与工作岗位;

(2)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是否有企业内控制度制定、指导实施企业涉税风险自查从业经历;

(3)与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座谈,了解其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内控制度熟悉程度;对本企业目前的涉税风险产生的原因与应对措施;

(4)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对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理解程度与从业经历;

(6)中介机构拟派出工作人员,了解企业涉税风险、生产工艺流程、内控制度设置与执行细节堪比办案机关,基本可以确定能胜任委托工作。

(7)与中介机构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委托方将服务费汇到双方共管银行账户。受托方协助涉案企业完成税费自查,提交合规承诺、合规计划等文件,在合规审核期间协助涉案企业完成第三方机构监督审核。待检察机关认可并出具企业合规不起诉或减轻处罚法律文书时支付。

年7月29日

参见:“税月安好”往期今日头条文章

发票虚开代开认定,应当审核合同真实意思表示与资金最终流向[1]

有真实交易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票,不再涉嫌犯罪[2]

税务检查期间,不应限制纳税人申报补缴税款[3]

税务检查前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税不影响偷税认定,但可从轻处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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