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网

为规范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5号),结合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上海市宝山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修改后的《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保租办规〔〕1号文),包括申请审核、轮候配租、租后管理等细则。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

《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保租办规〔〕1号文)是在原区筹公租房管理办法(宝府〔〕号文)到期的背景下结合我区前一阶段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及人才服务工作的新发展和新要求,经过重重打磨和修订的最新成果。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5号),在原《管理办法》上相应进行了修订,8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统筹兼顾各类职工住房保障需求

1、第二条(适用范围)、第八条(房源使用)明确了新管理办法在围绕本区建设“科创中心主阵地”的总体战略部署,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实行分层分类管理,重点向科创企业人才倾斜;重点保障本区各类重点企业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重点保障企业蓝领、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公共服务类行业企业职工。

二、资格申请准入标准进一步放宽

2、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一款根据《实施意见》关于优化居住证、社保年限准入条件的修改内容,取消对于居住证、社保的具体年限限制;同时增加受理工作单位不在本区但符合条件的本区常住户口申请人的公租房申请,相应修改为: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已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并已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同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十条第二款住房困难条件不变。

3、第十一条(住房面积的计算)为新增内容,结合前一阶段的操作实际增加对于“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认定范围,新增嘉定区、并将原南汇区的认定范围扩大至整个浦东新区。“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宝山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和崇明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4、第十二条(申请方式)根据《实施意见》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全市通办”的修改内容,相应规定:“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也可以按照本市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有关规定,进行线上申请。”上述工作要求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公租房申请便利化的通知(沪房保障〔〕96号)》在年已落实。

5、第十三条(申请材料)根据《实施意见》关于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和推进“一网通办”的修改内容,相应增加规定,“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6、第十七条(审核期限)关于准入资格审核时限的规定,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上述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房保障〔〕81号)》在年已落实。

三、房源房型配租标准进一步细化

7、第二十二条(配租标准)结合我国社会当前婚姻实际,为积极响应国家“三孩”生育政策,满足大部分申请人及申请家庭对于房源房型的最新需求,将配租标准放宽调整为:

“(一)单身可以承租1套一居室住房,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的可承租1套二居室。

(二)家庭申请的可承租1套二居及以上住房。”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宿舍型和成套房拆套使用的人均居住最低面积要求不变。

四、虚假瞒报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

8、根据行政处罚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隐瞒虚报、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处理的文字表述。第三十条(虚假申报的处理)修改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的,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

修订后的《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原《宝山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府〔〕号文)同时废止。

(来源:上海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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