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荒唐……男子协助同伙实施“套路贷”诈骗后,罪行尚未败露,又按照同伙要求为其作伪证,意图使“套路贷”犯罪人脱罪。不料,却捅出自己参与“套路贷”诈骗的犯罪行为。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下同)一万元;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放

协助同伙实施“套路贷”诈骗

年12月

被害人小靳(化名)经被告人沈某介绍认识从事“放贷”生意的李某锋(已被判刑),并由沈某陪同至本市宝山区某茶室向李某锋借款3万元。李某锋诱使小靳签下19万元的虚高“借条”,并要求小靳用其名下和家人共有产权的位于本市杨浦区的房产与其网签“锁房”,在这笔“借款”中小靳实际得款约3万元。

年1月9日

被告人沈某陪同被害人小靳再次向李某锋借款,李某锋诱使小靳签下金额45万元、借期一个月的虚高“借条”后,由沈某等人带着小靳先在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行”)A支行转账45万元至小靳的农行卡上,随后在该行取现20万元,接着驾车至农行B支行取现15万元,后又至农行C支行在ATM机上取现2万元,当日收回现金37万元;次日将小靳卡内剩余的8万元转至其同伙尹某珠的农行卡内,再由尹某珠以取现、转账的方式交还李某锋。至此,李某锋完成虚假资金走账流水,收回全部45万元,另以现金方式“借”给小靳5万元。

年3月13日

李某锋凭借上述“借条”“银行流水”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靳归还45万元本金及相关利息,并对小靳名下房产申请诉讼保全。同年4月13日,经法院调解,小靳“同意”归还李某锋45万元。

年1月18日

李某锋因涉嫌其他“套路贷”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后,指使被告人沈某让被害人小靳按其“45万元走账中本金是28万元”的要求拍摄视频。

案发后,据沈某陈述

“我当时主要觉得我没有分钱,就觉得不是诈骗,我现在认可与李某锋共同诈骗的事实,我明知道李某锋让小靳签虚高‘借条’、走流水,我还让小靳继续借钱。”他忏悔道,“我之前有侥幸心理,现在愿意如实交代。”

自书虚假证言、出庭作伪证

并收取“好处费”

年4月

李某锋因涉嫌前述“套路贷”诈骗犯罪被提起公诉后,指使其父母杨某友、李某琼(均另案处理),要求联系该案的证人被告人沈某按照字条内容为其作伪证。后沈某经杨某友、李某琼联系按照对方出示的字条内容自书虚假证言,同意出庭为李某锋作伪证,并收取对方给付的“好处费”。杨某友、李某琼将沈某自书的虚假证言通过律师提交法院,申请沈某出庭作证。

年6月4日

被告人沈某在其参与“套路贷”诈骗的身份尚未败露,根据杨某友、李某琼的安排,来法院为李某锋作证时,陈述“套路贷”案件细节详实、脱罪倾向明显,引起法官警觉。经初步询问后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讯问,沈某主动交代自己作了伪证以及协助李某锋实施“套路贷”诈骗的犯罪事实,于次日被刑事拘留。

到案后,沈某后悔自述道

“我认罪,我犯了诈骗罪,也按照李某锋父母的要求作了伪证,想为李某锋开脱罪责,我知道错了。”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沈某在刑事诉讼中,以证人身份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沈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沈某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沈某在诈骗罪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减轻处罚。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沈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辩护人辩称

对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在此提出一点,沈某在李某锋的“套路贷”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关于伪证罪,其中不乏李某锋及家属有威逼利诱的成分在,希望法庭有所考量。

法院裁判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

被告人沈某伙同李某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又在刑事诉讼中,受他人指使以证人身份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依法对其所犯两罪予以处罚且予并罚。

沈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是犯罪未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沈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沈某是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沈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指使沈某作伪证的杨某友、李某琼夫妇日前已因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为,杨某友、李某琼两人在诉讼过程中共同以贿买等方法指使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意图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惩处。

杨某友伙同李某琼为帮自己儿子李某锋脱罪,指使证人沈某作伪证的犯罪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应予认定。李某琼在审查起诉前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友当庭对自己的罪行回避搪塞,未如实供述,采纳公诉人根据杨某友当庭表现撤回之前对其基于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建议的意见。李某琼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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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虑杨某友、李某琼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严丹池夏天

编辑

张旭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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